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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一部刑诉〔2020〕63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5200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住**镇**村委**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9日6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乘其女友阿某某熟睡之际,打开阿某某的手机微信,用阿某某的身份证号修改微信支付密码,将阿某某工商银行内的4000元人民币,分三次通过微信转账到自己的微信内,后逃离现场,并将盗窃的赃款用于偿还贷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辨认笔录、银行转账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其家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耿志华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居住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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