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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二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81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市**号。2019年08月2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2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7月份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三次在中山市**镇**号**楼**厂实施盗窃,盗窃数额共计人民币1435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黄某某窜至上述灯饰厂,盗窃被害人黎某的1枚金戒指(无法鉴定)以及现金人民币4000元。

2、2019年8月1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窜至上述灯饰厂,盗窃被害人黎某的铜制品配件一批(价值人民币4800元),后以废铜价格销赃得人民币4160元。

3、2019年8月17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黄某某窜至上述灯饰厂,盗窃被害人黎某的铜制品配件一批(价值人民币5550元),后以废铜价格销赃得人民币4810元。

2019年8月23日下午5时许,被害人黎某发现被告人黄某某盗窃行为后,要求被告人黄某某退回赃物未果后报案,公安人员在上述灯饰厂现场将被告人黄某某抓获。破案后,涉案赃物未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 邹水平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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