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新余市望城工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新余市望城工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望检公诉刑诉〔2019〕13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5021967********,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下村镇江**村委**村。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4年12月13日被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4月9日被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20日被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现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1日由新余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余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骑电动车窜至本市**路**花园**栋地下停车场,将其电动车停放在地下停车场内,随后看见一辆银色五羊本田牌摩托车(赣******)没有锁车轮,便将摩托车先推至地下停车场比较隐蔽的地方,之后用事先准备好的螺丝刀将摩托车拆开接线骑走。并将摩托车骑至抱石大道洪城大厦百货地下停车场内。同年8月20日10时许,黄某某再次到景江花园32栋地下停车场准备骑回之前停放在停车场的电动车,被蹲守在停车场的物业保安抓获并扭送至新余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经鉴定,被盗五羊本田踏板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86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归案情况、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等书证;

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证人吴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辨认笔录;

鉴定意见;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86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黄某某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剑辉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