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肇铁检刑诉〔2021〕1号
被告人黄某某,曾用名:陆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291978********,壮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址(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镇**村**屯**号。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月4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3月30日被广州铁路公安局佛山公安处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铁路公安局佛山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3月19日11时33分许,被告人黄某某从大理站乘坐D3852次列车前往百色站。16时37分许,黄趁下车之机将被害人唐某某放置在03车18D座位后方的黑色行李箱盗走(内有戴森HD01吹风机1个,MISS SIXTY 653FJ1110000皮草背心1件,速写 9IB271590皮衣1件等物品),后存放于乐业县**镇**村**屯**号家中。2020年3月27日,被盗赃物被公安机关查获并于同年4月21日发还被害人。
经佛山市南海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行李箱内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615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火车票订单详情、销售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2.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物证;3.证人张某某、李某某证言;4.被害人唐某某陈述;5.被告人黄某某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指认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有盗窃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盗赃物已发还被害人,未给被害人造成财产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检 察 官 陈亮
检察官助理 秦瑜
2021年1月1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侯审在其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镇**村**屯**号的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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