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岳检刑检刑诉〔2020〕25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现住湖南省涟源市**镇**村街**组。2014年1月31日因盗窃罪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8月30日被释放),并处罚金1000元;2020年4月8日因盗窃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7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4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骑着三轮车窜至湘潭市雨湖区湘衡路太阳城售楼部附近,采用液压剪锁的方式盗窃了停放在路边货车上(湘C*****)的两箱鸡腿和两箱麻辣豆皮。
2020年3月15日4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骑着三轮车窜至湘潭市岳塘区**路**酒店附近,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酒店门前人行道上的牌号为贵D*****小车前挡玻璃砸坏,将车内一台银色苹果6手机和一台金色苹果6PLUS手机偷走。
经湖南锦湘价格评估事务所鉴定,涉案被盗的两台苹果手机的评估价格为1113元。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拒不承认盗窃手机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手机等物证;2.前科材料等书证;3.证人贺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某某、杨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黄某某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等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泽军
检察官助理:李石波
2020年8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共137页,光盘共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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