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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程序)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任检一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9199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务工,住址山东省嘉祥县**镇**村**号(户籍所在地同上)。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后被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于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至11月份,被告人黄某某在济宁市任城区**小区等公共晾晒区,多次盗窃女性内衣、内裤等物品,数量达二百余件(条、双)。

1、2019年8月24日凌晨0时许,在**路**小区公共晾晒区,盗窃张某乙的内衣一件。

2、2019年9月15日,**区**小区公共晾晒区,盗窃张某丙的内衣四件。

3、2019年10月13日21时许,在**路**小区公共晾晒区,盗窃张某乙的内衣一件。

4、2019年10月28日13时许,在**路**小区公共晾晒区,盗窃徐某某的内衣一件。

5、2019年10月30日12时许,在**路**小区公共晾晒区,盗窃徐某某的内衣一件。

6、2019年11月8日20时许,在**路**小区公共晾晒区,盗窃郑某某的内衣一件。

2019年11月14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黄某某抓获归案,在其租住处起获涉案女式内衣(物)二百余件(条、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乙等4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指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在公共晾晒区晾晒的女性内衣(物),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书伟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济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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