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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邹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县检公诉刑诉〔2019〕85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2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湖南省宜章县,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宜章县**乡**村委**组,现住湖南省长沙县**街道**小区**栋**。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5月8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邹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95********,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湖南省祁东县人,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祁东县**镇**组**号,现住湖南省长沙县**街道**村**附近无名废品店。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5月8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邹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罪

被告人黄某某系**有限公司工程安装部的电工。2018年11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黄某某为图财,多次在长沙县**街道**公司(长沙**期**区里盗窃长晶炉配件(铜电缆、铜板等铜制品)后销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8年11月9日,被告人黄某某从长沙县**街道**公司(长沙**期**区里盗走4个铜板和4捆铜绳,以2558元的价格销赃。

2、2018年11月13日,被告人黄某某从长沙县**街道**公司(长沙**期**区里盗走4个铜板和4捆铜绳,以2620元的价格销赃。

3、2018年11月17日,被告人黄某某从长沙县**街道**公司(长沙**期**区里盗走3个铜绳,以1033元的价格销赃。

4、2018年11月23日,被告人黄某某从长沙县**街道**公司(长沙**期**区里盗走2捆铜绳、2个铜板,以897元的价格销赃。

5、2018年11月26日,被告人黄某某从长沙县**街道**公司(长沙**期**区里盗走2捆铜绳、4个铜板,以1040元的价格销赃。

6、2018年12月1日,被告人黄某某从长沙县**街道**公司(长沙**期**区里盗走3捆铜绳、3个铜板,以1900元的价格销赃。

7、2018年12月6日,被告人黄某某从长沙县**街道**公司(长沙**期**区里盗走3捆铜绳、3个铜板,以1831元的价格销赃。

8、2018年12月9日,被告人黄某某从长沙县**街道**公司(长沙**期**区里盗走3捆铜绳、3个铜板,以1878元的价格销赃。

9、2018年12月11日,被告人黄某某从长沙县**街道**公司(长沙**期**区里盗走3个铜板、4捆铜绳,以1719元的价格销赃。

10、2018年12月14日,被告人黄某某从长沙县**街道**公司(长沙**期**区里盗走3个铜板、3捆铜绳,以1685元的价格销赃。

11、2018年12月16日,被告人黄某某从长沙县**街道**公司(长沙**期**区里盗走3个铜板、3捆铜绳,以1708元的价格销赃。

12、2018年12月18日,被告人黄某某从长沙县**街道**公司(长沙**期**区里盗走2捆铜绳、2个铜板,以838元的价格销赃。

13、2018年12月19日,被告人黄某某从长沙县**街道**公司(长沙**期**区里盗走3捆铜绳,以930元的价格销赃。

14、2018年12月31日,被告人黄某某从长沙县**街道**公司(长沙**期**区里盗走4个铜板、4捆铜绳,以2822元的价格销赃。

15、2019年1月5日,被告人黄某某从长沙县**街道**公司(长沙**期**区里盗走4个铜板、4捆铜绳,以2200元的价格销赃。

16、2019年1月22日,被告人黄某某从长沙县**街道**公司(长沙**期**区里盗走3个铜板、3捆铜绳,以1625元的价格销赃。

17、2019年2月15日,被告人黄某某从长沙县**街道**公司(长沙**期**区里盗走铜线若干,以90余元的价格销赃。

18、2019年2月19日,被告人黄某某从长沙县**街道**公司(长沙**期**区里盗走3个铜板、3捆铜线,以1600元的价格销赃。

19、2019年3月13日,被告人黄某某从长沙县**街道**公司(长沙**期**区里盗走2个铜板、2捆铜线,以955元的价格销赃。

20、2019年3月20日,被告人黄某某从长沙县**街道**公司(长沙**期**区里盗走2捆铜线、1个铜板,以787元的价格销赃。

21、2019年3月23日,被告人黄某某从长沙县**街道**公司(长沙**期**区里盗走3捆铜绳,以1068元的价格销赃。

22、2019年3月26日,被告人黄某某从长沙县**街道**公司(长沙**期**区里盗走7个铜圈,以1420元的价格销赃。

23、2019年3月28日,被告人黄某某从长沙县**街道**公司(长沙**期**区里盗走6个铜圈,以1248元的价格销赃。

24、2019年3月31日,被告人黄某某从长沙县**街道**公司(长沙**期**区里盗走5个铜圈,以1185元的价格销赃。

25、2019年4月3日,被告人黄某某从长沙县**街道**公司(长沙**期**区里盗走6个铜圈,以1349元的价格销赃。

26、2018年4月8日,被告人黄某某从长沙县**街道**公司(长沙**期**区里盗走2捆铜绳,以651元的价格销赃。

27、2019年4月10日,被告人黄某某从长沙县**街道**公司(长沙**期**区里盗走2捆铜绳,以651元的价格销赃。

28、2019年4月11日,被告人黄某某从长沙县**街道**公司(长沙**期**区里盗走1捆铜绳、2个铜板,以703元的价格销赃。

29、2019年4月15日,被告人黄某某从长沙县**街道**公司(长沙**期**区里盗走1捆铜绳、3个铜板,以825元的价格销赃。

30、2019年4月21日,被告人黄某某从长沙县**街道**公司(长沙**期**区里盗走1捆铜绳、3个铜板,以841元的价格销赃。

31、2019年4月28日,被告人黄某某从长沙县**街道**公司(长沙**期**区里盗走2捆铜绳、2个铜板,以916元的价格销赃。

32、2019年4月29日,被告人黄某某从长沙县**街道**公司(长沙**期**区里盗走4捆铜绳、3个铜板,以1700元的价格销赃。

33、2019年5月7日,被告人黄某某从长沙县**街道**公司(长沙**期**区里盗走2捆铜绳、2个铜板,以917元的价格销赃。

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鉴定价格共计48846元。

2019年5月8日,被告人黄某某被**公司保安抓获并报警,后被赶至的公安民警传唤到案。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赔偿了被害单位4884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收据等书证;2.证人夏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搜查、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被告人邹某某在长沙县**街道**村***旁经营一家无名废品店。2018年11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邹某某明知被告人黄某某盗窃的上述物品系犯罪所得,仍全部予以收购并卖出(鉴定价格共计48846元)。

2019年5月8日,在被告人黄某某的配合下,公安民警在被告人邹某某经营的上述无名废品店将邹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书证;2.证人王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邹某某、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搜查、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邹某某系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黄某某协助抓捕同案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在有期徒刑二年以上三年以下量刑,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以下,对被告人邹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量刑,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滕拓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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