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黄某某,曾用名黄某某,男性,200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222002********,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泸定县,住四川省泸定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诈骗罪,经西昌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6月19日被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诈骗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在四川省西昌市、雅安市、甘孜州泸定县实施盗窃三起:
2020年4月26日1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和其小学同学程某某及程某某的朋友刘某某在甘孜州泸定县幼儿园斜对面的**烧烤吃烧烤,2020年4月27日凌晨2时许,黄某某向被害人刘某某借用手机打电话,刘某某认为黄某某是程某某的朋友便将手机借给黄某某,黄某某便假装打电话走出了**烧烤店将手机盗走,被盗手机为一部白色***手机。
2020年4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与被害人代某某在雅安市雨城区上坝路**足浴店洗脚,在洗脚后代某某去房间内的卫生间洗澡时,黄某某便将代某某放在茶几上的手机和裤包内的200元现金盗走。被盗手机为一部***手机。
2020年5月9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西昌市风情园路**酒店二楼**健身房内向被害人张某某借用手机打电话,被害人张某某没有在意就将手机借给黄某某,黄某某拿到手机后趁被害人张某某离开视线去忙其他事情时将手机盗走,被盗手机为一部黑色***手机,经鉴定价值2337元人民币。
被告人黄某某在四川省西昌市、雅安市、达州市实施诈骗八起:
1.2019年9月17日14时许,黄某某窜至雅安市石棉县滨河路二段“**烧烤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假身份,以帮“**烧烤店”负责人秦某某在抖音上推广和宣传店铺为由,骗取秦某某600元后逃逸。
2.2019年9月21日1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窜至雅安市雨城区恒信上海城“****”店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假身份,以帮“****”负责人王某某在大众点评上推广和宣传店铺为由,骗取王某某1600元后逃逸。
3.2019年10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黄某某窜至雅安市雨城区青衣江路西段“****”烧烤店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假身份,以帮“****”烧烤店负责人高某某在大众点评上推广和宣传店铺为由,骗取高某某1200元后逃逸。
4.2019年11月9日1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窜至雅安市雨城区大南街“*******”店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假身份,以帮“*******”负责人蔡某某通过旅行社推广店铺招揽游客到店消费为由,骗取蔡某某1800元后逃逸。
5.2019年11月9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窜至雅安市雨城区“******”店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假身份,以帮“******”负责人刘某某在大众点评、抖音上推广和宣传店铺为由,骗取刘某某1800元后逃逸。
6.2020年4月30日1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雅安市****酒店向服务员陈某某要1000元现金,并承诺微信转账,黄某某假装微信扫码骗取1000元现金后趁陈某某不注意时逃逸。
7.2020年5月6日17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达州市通川区达人街*******火锅店慌称自己能带来生意骗取况某某的信任后,以自己现金不够为由骗取况某某1500元现金,未微信转账给况某某后逃逸。
8.2020年5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慌称自己是旅游团的负责人能带动客人来消费,在西昌市***火锅骗取老板高某某的信任后,以自己现金不够为由,骗取高某某微信转账2000,黄某某随即逃离火锅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盗窃数额达2537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虚构事实,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达115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于2019年9月17日至11月9日作案期间系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五起诈骗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静虹
2020年9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卷,证据目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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