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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诈骗案)_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利检一部刑诉〔2020〕30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武胜县,捕前住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镇**街**号**单元**号。被告人黄某某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3年1月14日被广安市武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同年3月10日刑满释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3年5月31日被广安市武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并处罚金三千元,同年11月15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6年8月4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因吸毒、盗窃,于2018年9月12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分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八日,合并执行二十日 ;2018年9月27日被武胜县公安局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因犯盗窃罪,2019年1月18日被广安市武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同年6月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2月1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依法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刑事拘留, 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并由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元市看守所。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诈骗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8月5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5日电话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听取被害人,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2日,被告人黄某某窜至广元市万源中央华府二期**栋**单元**楼**号被害人熊某某家中,采用技术开锁的方式盗得12包大重九香烟(经鉴定现价值为:1080元)、10包中华牌香烟(经鉴定现价值为:650元)、一台E人E本手写商务平板电脑(经鉴定现价值为:2112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2、2020年2月,在我国全面抗击新冠疫情的情况下,被告人黄某某通过手机在网上百度贴吧发帖子称其有口罩卖并留下微信号,后被害人范某某通过微信联系需要购买口罩并向被告人打款3万5千元。在被害人范某某打款后,被告人黄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发货,后被告人黄某某将被害人范某某的微信、电话全部拉黑关机。所得赃款被其全部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盗窃案

1.物证:扣押的作案工具;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移送案件通知书、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前科调查证明;3.证人母开钊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黄某某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

二、诈骗案

1、物证:扣押的作案手机;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提取笔录及照片、前科调查证明;3、被害人范某某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搜查、辨认、提取等笔录:辨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承认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被告人黄某某以虚构其仓库有大量口罩售卖,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疫情期间实施涉疫诈骗,应从重处罚;其到案后承认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天斌

 

(院印)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广元市看守所;

2.案卷卷宗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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