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一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1031991********,汉族,初中文化,海南省海口市人,无业,现住海口市龙华区**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与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21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红色边三轮摩托车车途经海口市秀英区海榆中线22公里+100米路段时,与琼AY****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执勤民警赶赴海南农垦医院,发现黄某某有饮酒驾驶机动车的嫌疑,便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08mg/100ml,随后民警依法将黄某某带至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对其进行抽血检测。经鉴定,黄某某血样中的酒精浓度为243mg/100ml。
经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黄某某对本次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被害人曾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2.2019 年10 月26 日12 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来到海口市龙华区**镇**村委会**墟被害人吴某某的家中,趁其家中无人,将吴某某放在一楼厨房内的两包芙蓉王香烟及冰箱内的两条福寿鱼盗走。10 月27 日18 时许,黄某某趁吴某某家人在一楼厨房吃饭不注意时,将吴某某家二楼房间衣柜的一个小抽屉里的现金人民币2500元盗走。
2019 年11月2 日凌晨0 时30 分许,群众在海口市龙华区遵谭镇新谭村委会一老爸茶店内将被告人黄某某抓获,并将其扭送到遵谭派出所。破案后,被盗财物已部分退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单、驾驶员、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报案书、扣押物品及发还物品清单、人口信息及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害人曾某某、吴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书。
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2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依法可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被盗财物已部分退还被害人,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刑罚,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健
2020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共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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