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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伐林木罪)_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一部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3311982********,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农民,住荔浦市**镇**村**屯**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荔浦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荔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告人黄某甲在未经得曾某某四兄弟其中任何一人及**镇**村龙**村民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带油锯到荔浦市**镇**村“**岭”上砍伐林木,黄某甲岳父谢某某到现场帮忙,谢某某将砍倒的树子用斧头或手锯劈成小块柴火后,黄某甲将处理好的柴火全部运回谢某某家中堆放用于日常生活当柴烧。经鉴定,被盗伐的树种为杂树,林木蓄积量为5.90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柴火一批;2. 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3. 证人谢某某、黄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黄某甲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他人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锟

2020年12月4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

2.侦查卷案卷壹册及《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

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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