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象检公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41952********,壮族,小学文化,粮农,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住象州县**镇**村民委**村**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2019年4月29日被象州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象州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6日,被告人黄某某窜到象州县寺村镇花池村民委木屯村“古望岭”上,盗伐被害人何某某经营种植于该山岭上的尾叶桉林木。次日,被告人黄某某在“古望岭”上装运盗伐的木头的过程中,被何某某发现并被当场捉住。后经梧州市绿森林业调查设计有限公司现场勘验调查、鉴定,被盗伐的尾叶桉林木的蓄积量为3.32立方米。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破案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梧州市绿森林业调查设计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他人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象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海明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住象州县**镇**村民委**村**号,联系电话:18378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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