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于2018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8年3月开始,被告人黄某某在广东省博罗县**街道**村**岭自建的简易厂房内,使用工业用过氧化氢加工处理鸡爪。并将加工好的2200斤鸡爪以每斤9元的价格贩卖给博罗县**街道、东莞市**镇、**镇的一些宵夜档、熟食档和冻库,进而流入市场,卖给不特定的消费者。销售金额共计19800元。同年4月2日,博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该非法加工厂,现场查获鸡爪原料535公斤、鸡爪半成品305公斤、鸡爪成品2000公斤以及加工使用的标注“过氧化氢水溶液(浓度50%,仅用于工业用途)”的液体15桶。经广东省惠州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检测,现场缴获的液体“过氧化氢”项目检验结果为3.06×105mg/kg。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使用有害、有毒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品欢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