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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生产、销售有害食品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公诉刑诉〔2019〕14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22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村民委******号,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8年6月30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8月1日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于2018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8年3月开始,被告人黄某某在广东省博罗县**街道**村**岭自建的简易厂房内,使用工业用过氧化氢加工处理鸡爪。并将加工好的2200斤鸡爪以每斤9元的价格贩卖给博罗县**街道、东莞市**镇、**镇的一些宵夜档、熟食档和冻库,进而流入市场,卖给不特定的消费者。销售金额共计19800元。同年4月2日,博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该非法加工厂,现场查获鸡爪原料535公斤、鸡爪半成品305公斤、鸡爪成品2000公斤以及加工使用的标注“过氧化氢水溶液(浓度50%,仅用于工业用途)”的液体15桶。经广东省惠州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检测,现场缴获的液体“过氧化氢”项目检验结果为3.06×105mg/kg。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使用有害、有毒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品欢

2019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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