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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玩忽职守案件适用)(公开版)_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阳检诉刑诉〔2015〕24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4197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潮阳区**镇**村贸易中心*街**号,任潮阳区**镇综治办副主任,2012年8月起挂钩**社区联系社区二片干部。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3年11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1月21日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反侵权渎职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3月27日移送审查不起诉。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潮阳区**镇**社区于1994年对位于本社区大埕边的菜市场,分成小档口,租给本社区村民进行经营。村民彭某某于1996年承租了该市场东北角的一个小档口,用于储存粮、油等日常生活食品并进行销售和居住,属“二合一”小档口,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该小档口没有办理工商登记和消防手续,属无照无证经营,是排查整治的重点。市场所在地域属龙港社区二片范围。彭某某的档口于2012年10月4日发生较大火灾事故,造成3人死亡的严重后果。

**镇2009年以来各包村单元工作组人员的分工,**社区的消防安全工作由上练东单元东二组负责监管,东二组人员内部分工,**社区二片从2009年5月至2012年8月由陈某某(另案处理)负责,2012年8月至10月火灾事故发生时由黄某某、杨某某、3三人共同负责,平时工作大部分由被告人黄某某上传下达,召集汇报。2010年《**镇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分片包干责任制度》中明确规定了责任区包村同志的职责:要对所包村(居)、片的企业和“三小”场所进行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检查、整治;要求各包村责任人要加大安全隐患检查、整改和监管力度,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各责任区对火灾隐患进行全面检查,采取铁的手腕消除安全隐患。上练东单元工作组领导要求组员对包干片区的消防安全隐患要逐家逐户进行检查,不能漏查。《潮阳区贵屿镇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实施意见》中对镇有关单位、村(居)委会、综治办、公安派出所、民政办、工商所、安监站等部门也规定了消防安全监管的职责。被告人黄某某在其包干负责龙港二片消防安全监管工作期间,未对菜市场进行检查,未能发现该市场内彭某某小档口存在“二合一”严重消防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治,使其多年带着消防安全隐患无照经营,以致于2012年10月4日由于档口内电源短路引燃可燃物发生较大火灾事故,造成居住在小档口内3人死亡的严重后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

2、证人李某某、汤某某、李某甲庄某某彭某甲、彭某乙等人的证实;

3、同案人陈某某的供述;

4、消防部门鉴定意见;

5、现场照片;

6、其他有关书证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其负责片区消防安全监管工作期间,不认真履行职责,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以致发生火灾事故,造成三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提起公诉,鉴于被告人黄某某认罪态度好,请依法从轻判处。

此  致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明槟

二○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三册、证据目录一份随起诉书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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