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铁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北海市,公民身份号码450503197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广西北海市银海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北海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海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上午,被告人黄某某通过在广西北海市银海区**镇**村委会**村东北面村边甘蔗地处使用老鼠夹诱捕到1只鹰,并于同日下午将该鹰以1000元的价格出售给罗某某(另案处理)。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黄某某非法猎捕并出售的该野生动物为鹰科(Accipitridae)蛇雕(Spilornis cheela)。
被告人黄某某于2020年5月6日到北海市森林公安局投案,黄某某到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非法猎捕并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盛有
检察官助理:陈碧秋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住址为北海市银海区**镇**村委会**村*号。
2、侦查卷宗贰册和检察卷宗壹册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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