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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耒检公诉刑诉〔2018〕2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48119***********,汉族,初中文化,耒阳市人,农民,住耒阳市某街道办事处*******因犯敲诈勒索罪2010年7月26日被耒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6年8月16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9月21日经本院审查认为其涉嫌敲诈勒索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批准逮捕。2016年9月23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6日经本院批准,2017年6月15日被耒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耒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2017年11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7年10月20日、2017年12月2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08年耒阳市**房地产公司征用耒阳市某街道办事处某居委会*组49.45亩集体土地(内有被告人黄某某部分土地),补偿款均已补偿到位。在耒阳市**公司建设初期,被告人黄某某屡次到耒阳市**公司无理取闹,以土地被征用后自己无法生存为由向**公司索要20万元补偿款。同时,多次纠集其亲属到项目施工工地阻工,致使耒阳市**公司建设项目停工一个多月。2010年1月25日,**公司在被告人黄某某的要挟下,被迫虚构“葡萄园补偿款”的名义支付被告人黄某某15万元现金。被告人黄某某在该领款凭单上写明“从此已结清,再没有什么理由要款”后便作罢。

2、2003年刘某某从某居委会*组购买了一块农村集体土地。2008年被告人黄某某以刘某某购地非法为由向刘某某敲诈勒索1万元现金,并因此事被耒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3年被告人黄某某发现刘某某已经将该集体土地转让给被害人雷某某等人用于开发建设。被告人黄某某便找到雷某某,声称自己因这块土地被判刑,向雷某某索要20万元坐牢补偿费,并多次组织他人到雷某某施工现场阻工,纠集亲属多次到耒阳市市委、耒阳市国土局等政府机关上访,导致雷某某等人工地多次停工。为了正常施工,雷某某等人被迫拿出10万元现金给被告人黄某某。被告人黄某某得款后保证不再阻工、上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立案决定书、预征土地协议书、进账单、领条、土地转让协议、说明、证明、到案经过等物证书证;2、证人吴某某、黄某甲、雷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雷某某、雷某甲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耒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美慧

2018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在耒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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