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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犯开设赌场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六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5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现住南安市**街道**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9年12月18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20年3月31日告知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开始,被告人黄某某通过当面或微信接收黄某甲、施某某、蔡某某、高某某、吴某某、黄某乙等24人“六合彩”报码投注,根据“六合彩”开奖结果赌输赢,投注金额共计人民币160905元。

2019年12月17日,南安市公安局在南安市**街道**社区****号**理发店查获被告人黄某某,并当场扣押19张六合彩账单及1部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笔录及照片等物证;

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六合彩账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蔡某某、黄某乙、吴某某、黄某甲、施某某、高某

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搜查、提取笔录;

6.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接收他人六合彩投注方式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培卿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三册、光盘六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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