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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滥罚林某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91971********,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某罪,经崇左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4日被崇左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8日被崇左市森林公安局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日被取保候审,同日被释放。

本案由崇左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滥伐林某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份,被告人黄某某到大新县榄圩乡先力村弄别屯与马某某、赵某某协商购买赵某某家的速生桉林某。经双方协商,赵某某以20万元的价格将自家“那琪”、“那旁”、“那良”、“孔豪”以及住宅旁边的林某出售给黄某某。在双方签合同时,没有将赵某某“当精”(地名)片林某写进合同书。后黄某某委托马某某帮忙办理林某采伐许可证,由黄某某提供办证所需材料。在办理采伐许可证时,黄某某未交代马某某、赵某某带设计公司上山设计时将“当精”片林地设计为伐区。办得采伐许可证后,黄某某未再次到实地核实采伐许可范围就安排工人及司机上山砍伐林某和运输木材,把未办理林某采伐许可证的“当精”片的林某砍伐、运输、销售完毕。经大新县银林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服务有限公司鉴定,被砍伐林某地点位于大新县榄圩乡先力村弄别屯,重新区划被砍伐林业作业小班为24-1、33-1作业小班,地类为巨尾桉纯林,森林类别为商品林,林种为短轮伐期林,总面积0.8公顷,蓄积量88.55立方米,出材量73.48立方米。案发后,黄某某经大新县森林公安局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未取得林某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林某,砍伐立木蓄积量为88.55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红成

检察官助理:赵羿吉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联系方式:电话1397872****;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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