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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滥发林某案)_四川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仁检一部刑诉〔2020〕278号

被告人某某(绰号“黄某甲”),男,197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11973********,汉族,小学肄业,四川省仁某某人,住仁某某******组。因涉嫌滥伐林某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仁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滥发林某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3月一天,被告人黄某某通过唐某某购买位于仁某某板桥镇民付村11组“磨子岩”处林地上的林某。2019年4月—2020年5月,黄某某在未办理林某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人砍伐“磨子岩”上的马尾松、香樟等林某138株,分别销售给钟某某、曹某某,获利2万余元。经仁某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鉴定,滥伐林某蓄积25.608立方米。

2020年10月21日,被告人黄某某主动上缴非法所得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某,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斌

检察官助理:高飞

2020年11月30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住址:仁某某**镇**村**组,联系电话:13096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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