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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滥伐林木)_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81981********,壮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广西扶绥县**镇**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崇左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0日经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崇左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黄某某跟何某某购买了位于扶绥县**镇**屯的一片林木。同年9月22日,黄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李某某等人进行砍伐。经广西**有限公司调查,被砍伐林木位于扶绥县**镇**村**林班**小班,树种为巨尾桉,被砍伐林木面积为0.89公顷,蓄积量为91.32立方米,出材量为66.63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书证;物证;现场勘查笔录、照片;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而任意采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合考虑黄某某的犯罪事实、社会危害性、认罪态度等因素,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岸国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居住在扶绥县**镇**村**屯**号。手机号码:1397811****。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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