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检五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122197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小湖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南平市建阳区国营溪东采育场经采伐许可,开始采伐小湖镇**村35林班8大班1小班(96二类基本图:35林班1大班4小班,俗称“直坑”)山场的林木,其中15亩阔叶林未规划设计采伐。采伐完毕后,该山场归还给东鲁村,由被告人黄某某经营造林。2017年年底,黄某某为了清山造林,擅自使用柴刀和手锯砍伐该山场的阔叶林,并将砍倒的大部分阔叶树就地焚烧炼山,部分运回家中当柴火使用。经勘验、鉴定,该山场被砍伐阔叶树749株,杉木2株,马尾松15株,立木材积共计47.6659立方米,出材量39.0652立方米。经南平市建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砍伐林木价格为人民币9406元。
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到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水吉森林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2020年9月23日,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民警从黄某某处扣押作案工具柴刀和手锯各一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记录、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余某某、刘某某、童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等。
5、南平市建阳区林业规划设计队出具的鉴定意见、南平市建阳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无证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勤健
检察官助理:林慧
(院印)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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