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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滥伐林木罪)_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确检一部刑诉〔2019〕19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确山县,现住确山县**镇**村委**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12月17日被确山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确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被告人黄某某为种植木耳,以4600元的价格,购买了确山县**镇**村**组村民余某某位于**水库东岸的树木,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自己将树木砍伐。经鉴定,被砍伐树木的种类为阔杂,共计470株,伐根直径6-28厘米,林木立木蓄积15.869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鉴定意见、现场勘查记录、现场照片;

2、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政治面貌证明;

3、到案证明、查询意见、村委证明;

4、证人余某某的证言;

5、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确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伟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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