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马检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71970********,壮族,小学文化,农民,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户籍所在地:广西马山县白山镇**村**街**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19年12月4日被马山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马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日至4日,被告人黄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民工蓝某某等人到马山县白山镇上龙下兑里屯西面约250米处的“权补山”(当地地名)砍伐自己种植的速生桉林木,之后雇请司机蓝某甲将木材运送至黄某某木材加工厂销售,获取木材款共计32000元(人民币,下同)。经鉴定,被采伐林木位于马山县白山镇上龙村8林班14.1小班内,林木采伐面积8.1亩,被采伐林木树种为速生桉,被采伐林木的立木蓄积量为55.8立方米。
2019年11月4日,民警前往现场调查时,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向马山县森林公安局交代其滥伐林木的事实。案发后黄某某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3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蓝某某、黄某甲、黄某某等人的询问笔录;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黄某某的询问、讯问笔录;
4.鉴定意见:《林木采伐现场勘察鉴定意见书》;
5.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黄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
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甘孝敬
2020年12月11日
附:
1. 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西马山县白山镇**村**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5.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两份
6.暂扣款收据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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