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生态刑诉〔2019〕1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1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现住蕉城区**镇**村**路**号,2016年8月1日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二万元人民币。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10月22日被宁德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德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8日、9月29日将本案退回宁德市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宁德市森林公安局分别于2019年8月29日、10月29日补充侦查终结,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28日、11月30日各延长本案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被告人黄某某为开发茶园,在召集宁德市蕉城区**镇**村**村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用于开发后,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于2017年12月底,擅自雇工人使用挖掘机到宁德市蕉城区**镇**村**村**村**村交界的“笼里兰”山场开挖林地,2018年5月21日,宁德市蕉城区林业局执法大队向被告人黄某某送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及恢复原状通知书》,责令被告人黄某某停止开挖山场,被告人黄某某在接受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调查期间,于同年6月至7月继续指使工人采挖山场。经福建**司法鉴定所鉴定,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21日,被开垦林地面积83.5亩,毁坏幼树5500株,其中油茶幼树2750株,油桐幼树2750株,砍伐林木立木蓄积量32.5903立方米,其中硬阔叶树立木蓄积量4.7275立方米,马尾松立木蓄积量27.8628立方米;2018年6月至7月,开垦林面地积19533.4平方米,折29.3亩,毁损油茶幼树1611株。油桐幼树1611株。
2018年10月22日被告人黄某某被宁德市森林公安局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宁德市公安局赤溪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黄某某户籍证明、宁德市公安局蕉城森林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宁德市蕉城区林业局出具的证明等书证;
2、证人林某某、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供述和辩解;
4、福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宁德市公安局蕉城森林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卫星定位图、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以及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森林保护法规,未经林业管理部门批准,擅自采伐林木32.5903立方米,毁坏幼树8722株,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缪小俊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取保侯审于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镇**村**路**号,联系电话:1800503****;
2、案卷肆册。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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