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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452426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某某,住********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贺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贺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被告人黄某某以7100元的价钱向同村村民聂某某购买位于贺州市平某某**镇**村“****界”山场的一片松树,后自己购买油锯将该片松树全部采伐。经鉴定:松树采伐地点位于贺州市平某某**镇**村3林班10.1小班,共有采伐区域1个点,采伐树种为马尾松,涉及总面积为0.4738公顷(7.107亩),总蓄积量53立方米,总出材量为34立方米(其中规格材26立方米,小材8立方米)。经贺州市平某某林业局核实,该林木采伐点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2020年5月28日,黄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滥伐林木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林业局证明等书证,证人黄某甲、唐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采伐林木核查报告,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森林法规,无证砍伐林木53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军

检察官助理:任荣平

(院印)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贺州市平某某**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壹册,光盘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告知书、值班律师证各壹份。

4.量刑建议书、证据目录各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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