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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01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镇**村**屯**组**号,住蒙山县**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7日被蒙山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份,被告人黄某某为种植果树,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位于蒙山县黄村镇平原村古减冲“桐油山”自家的林木。经鉴定,被砍林木采伐面积为3.64公顷,采伐蓄积为26.1立方米。

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黄某某接到蒙山县森林公安局电话后到蒙山县森林公安局交代无证砍伐林木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蒙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青汉

检察官助理:李茂

2020年9月11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蒙山县**镇**村**组。

2、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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