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公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6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镇**村**委**号,现住来宾市兴宾区**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月15日被来宾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来宾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份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工人将其向他人购买位于来宾市兴宾区凤凰镇凤凰村民委3林班4.1作业小班范围内的尾叶桉林木砍伐,并雇请司机运输桉木至兴宾区凤凰镇国森木材加工厂分厂出售。经来宾市**林业规范设计有限公司测算,黄某某砍伐的林木位于兴宾区凤凰镇凤凰村民委3林班4.1作业小班,活立木蓄积量为24.7立方米。经兴宾区林业局证实,以上林地林木被砍伐期间没有对上述林地发放过林木采伐许可证,犯罪嫌疑人黄某某于2019年1月15日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砍工砍伐尾叶桉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属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韦鑫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978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及量刑建议书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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