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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黄某某(绰号“阿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01973********,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大新县**乡**街**号,无前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大新县崇左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7日被大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崇左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于2017年夏天向赵某某购买了位于大新县榄圩乡新排村咘屯地名为“岭那马”(土名)林区的马尾松和巨尾桉,之后在未取得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2名伐木工人到该林地进行砍伐,并将砍伐下来的木材卖给收购木材老板,获款人民币2000元,从中获利人民币880元。2020年5月12日经大新县银林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服务有限公司对该案现场进行鉴定,被告人黄某某砍伐林木现场为大新县榄圩乡新排村5林班134-1、140-1小班,共砍伐马尾松102株和巨尾桉34株,总蓄积量为13.25立方米,总出材量为8.72立方米。其中马尾松蓄积量为10.9立方米,出材量为6.87立方米;巨尾桉蓄积量为2.35立方米,出材量为1.85立方米。被告人黄某某于2020年4月14日经侦查机关电话动员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森林法的相关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林木立木蓄积达13.25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何春雷

检察官助理 张素萍

2020年7月2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址:大新县**乡**街**号,联系电话:13878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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