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21986********,汉族,职高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江县,住南江县**镇**村**社。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南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江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被告人黄某某以100元每株的价格购买了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镇**村**社谭某某家自留山的143棵树,双方约定由谭某某提供林权证,黄某某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和实施采伐,后黄某某在办理了9.2立方米的林木许可方量后砍伐了立木蓄积39.683立方米的林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谭某某、吴某某、惠某某等人的证言;检尺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泽辉
检察官助理:蒋莉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镇**村**社。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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