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滥伐林木案)_顺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顺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顺检二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1211963********,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顺昌县,住福建省顺昌县**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顺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顺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被告人黄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携带单手锯和柴刀到其位于顺昌县**镇**村二类资源调查区划为***林班**大班**小班,山定为**林班**小班,土名“南*安”山场内砍伐林木,后其驾驶农用拖拉机将山场内砍伐的林木运至家中当作柴火烧,剩下一些不好的木头被其遗留在山上。经鉴定,被伐阔叶树立木蓄积量为22.0887立方米。

2019年9月24日,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到洋墩森林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山林权清册、林权证、前科情况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黄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顺昌县宝山伐区调查设计服务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5.顺昌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照片及现场图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森林法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本人经营管理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顺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建平

检察官助理:王小丽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