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浈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浈检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8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乐昌市**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滥伐林木案,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被告人黄某某受雇于邓某某、吴某某(该二人已判刑)等人在乳源县游溪镇茨良坑村风水山背后山岭驾驶挖掘机开山挖路,同年5月因吴某某等人拖欠黄某某的工钱,便让黄某某到前述山岭伐木出售予以冲抵,黄某某遂雇请砍工进行无证采伐。经林业工程师现场勘测,黄某某滥伐林木的面积为0.30公顷(4.5亩),立木蓄积为22.04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吴某某、王某某等证人证言;被告人黄某某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验、指认、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法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部门许可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滥伐林木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浈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连东
检察官助理 庄鑫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广东省乐昌市**镇**村委会**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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