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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滥伐林木案)_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南检刑诉〔2021〕3号 

  被告人**,男性,196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524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南县,住******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24日商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0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被告人黄**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进入其购买的**镇**村村民凌**大苇园梁林山采伐林木330棵种植香菇。经鉴定,黄**共计采伐林木材积28.4333立方米,折合蓄积37.9111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无违法记录证明、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到案经过、调查评估意见书等书证;证人余**、吴*甲、康*甲、吴*乙、康*乙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验报告;被告人黄**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违反森林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发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蓄积37.9111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章玉进                                               

2021年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黄**被取保候审,住址:陕西省商南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83919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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