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远检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51982********,土家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远县,住镇远县**乡**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镇远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1日被镇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份,被告人黄某某以1500元购买罗某甲管理的位于镇远县**乡**村**组皂角坳(地名)的山林,黄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证的情况下,雇请罗某乙等人用油锯砍伐其山林。经鉴定,被采伐杉木175株,蓄积24.8178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乙、罗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森林法律法规,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之下,擅自雇请他人砍伐林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昌焕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住镇远县**乡**村**组,联系电话:15085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人的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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