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宁检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8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关岭自治县,住址同上。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关岭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14日将该案移送关岭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因改变管辖,关岭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4月16日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中旬至2019年5月20日,被告人黄某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将关岭自治县**镇**村小地名***坡处自家林地内的树子砍伐。经关岭自治县绿岭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对该滥伐林木现场勘验,此次被砍伐的林木树种为杉木,共93株,滥伐林木面积为0.3009公顷(4.5135亩),蓄积为48.0332立方米,材积为33.6232立方米。案发后,黄某某已对滥伐现场进行补植复绿,面积为0.3009公顷,树种为毛竹,株数500株,成活率85%。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相关说明和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任某某、陈某某、苏某某、龙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刑事案件辨认笔录、辨认笔录、滥伐林木勘验报告、补植复绿勘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林木,数量较大,破坏了国家林业资源,危害了自然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贺星
检察官助理 罗琪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因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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