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九刑诉〔2020〕Z4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8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镇**村**号。2019年7月24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海口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21向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于同年8月4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0日,被告人黄某某以4700元、2800元(人民币,下同)的价款向曾某甲、曾某乙购买二人分别种植于海口市**镇**村宗祠后面水泥路北侧、南侧地块上的林木。次日,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黄某某雇请挖掘机手孙某某、油锯手曾某丙将该两地块林地上的334株马占相思树及35株桉树砍伐,并安排孙某某驾驶其四轮拖拉机将砍伐后的林木分四次运输到定安县**木材加工厂、**中线38-39公里处的木材厂出售,后收取木材款9000余元。被砍伐的桉树未运走,仍遗留在现场。经鉴定:被伐林地面积10.29亩,均为IV级保护林地;被伐林木树种为马占相思树和桉树,总株数为369株(无幼树);总立木蓄积量63.8621立方米,出材量41.9076立方米。
2020年3月18日,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到海口市森林公安局火山口林区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海口市林业局、海口市秀英区农林局关于查询相关证据的复函等书证;
2.证人曾某甲、曾某乙、曾某丙、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他人砍伐林木蓄积量达63.8621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黄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集顺
书 记 员:莫斯博
2020年8月12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住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镇**村**号,联系电话1528995****;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