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于广西龙胜各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452328195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龙胜各族自治县**乡**街**号。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桂林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林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被告人黄某某准备出售自家位于龙胜各族自治县**乡**村**组“某某”(地名)山场的林木,并于2019年5月6日申领了部分“某某”山场的林木采伐许可证。2019年6月18日,被告人黄某某将该片林木采伐许可证范围内的林木和未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范围内的林木一并出售给杨某某、章某某,双方约定由黄某某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后黄某某带章某某、杨某某去该山场踩了界限,并告诉杨某某、章某某该片山场已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2019年6月底,杨某某、章某某雇请砍工砍伐该片山场。
经鉴定,被告人黄某某出售的龙胜各族自治县**乡**村**组“某某”山场内砍伐超出林木采伐许可证范围的林木总株数为225株,总蓄积量为27.27立方米,总出材量为20.16立方米。
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到龙胜各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案件受理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侯某某、杨某某、章某某、苏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辩认笔录及图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折活立木蓄积量27.27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五个月,并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至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陆燕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住龙胜各族自治县**乡**街**号;
2.本案案卷一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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