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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乐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乐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刑检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壮族,1973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乐业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91973********,小学文化,农民,住乐业县**乡**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20年7月28日由乐业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业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黄某某及值班律师田宗新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被告人黄某某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到乐业县幼平乡扁利村大坝屯“坡扛”(地名)自家种植的杉木。经勘查,被砍伐林木计原木材积10.6481立方米,折立木蓄积17.7468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证实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被告人黄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的证言,证实其于2020年5月帮黄某某到“坡扛”用马驮了一批杉木;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于2020年5月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到“坡扛”(地名)砍伐林木的事实。4.现场勘验、检查、辩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所砍伐的林木折立木蓄积为17.7468立方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单处罚金人民币贰仟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长利

2020年8月19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在家,联系电话:18177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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