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91962********,壮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广西崇左市江州区**镇**村**屯**号,现居住地广西崇左市江州区**镇**小区,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崇左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崇左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份,被告人黄某某以10000元的价格与木主农某某购买其家种植的一片速生桉林木,该片速生桉林木位于江州区那隆镇岜王村黄茅屯“哥民”(地名)(即8林班10.1小班)。2019年12月27日至29日,黄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张某某、李某某砍伐林木,并雇请司机覃某某拉运木材至附近路边的香蕉基地堆放,准备外运销售时被森林公安民警依法查获。经鉴定,滥伐林木蓄积量25.02立方米。案发后,黄某某主动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投案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小芬
2020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住广西崇左市江州区**镇**小区,联系方式:1345796****。
2.案件卷宗壹册、光盘壹张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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