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岑检一部刑诉〔2020〕347号
被告人黄某甲(绰号“黄某乙”),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11962********,汉族,小学文化,居民,户籍及住址所在地广西岑某某筋竹镇筋竹社区**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岑某某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岑某某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上半年,被告人黄某甲以山根款人民币4000元的价格向山主莫某某购买岑某某筋竹镇大王村厂底山场的林木。同年,黄某甲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手续的情况下,雇请工人陈某某、莫某某等人进行砍伐,并将砍伐后的林木运至其祥和木材加工厂生产加工。经鉴定,该山场采伐面积0.28公顷,蓄积量17.3立方米,出材量11.3立方米,采伐树种为马尾松、杉木、其他软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如述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岑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立旺
检察官助理:黄泳霖
2020年11月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联系电话:150774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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