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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宾检刑诉〔2020〕65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宾阳县**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宾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宾阳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9月,被告人黄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让其妻子李秀桂一起帮忙砍伐自家种植在双沙村“北决麓”山场上的林木,并运出销售。经聘请广西南宁振宁林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工程技术人员对位于武陵镇四才村委双沙村“北决麓”山场滥伐林木现场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砍伐地点位于宾阳县武陵镇四才村委18林班13-1小班和17-1小班,被砍伐林木树种为杉木,砍伐林木面积为0.34公顷(合5.1亩),砍伐林木蓄积量为15立方米,出材量为9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林业部门采伐查询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的询问笔录;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讯问笔录;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林木采伐现场勘查报告、现场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森林法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管制,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凯斌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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