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民民身份证号码431003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镇**村,住四川省开江县**镇**巷**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开江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江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多次雇请工人,擅自采伐本人购买的开江县**镇**村**组的自留山林木。经四川省开江县营林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黄某某三次采伐林木蓄积共计32.9684立方米。其中,黄某某在该处采伐蓄积10.548立方米林木,已被开江县森林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
同时查明,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到开江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森林法规定,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等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本案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明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联系电话:15892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材料三份,涉案款物随案移交。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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