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盐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41972********,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住盐津县**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盐津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6月16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津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为出售牟利,分别于2018年下半年以4.2万元之价,向彭某某购买其位于盐津县**乡**村**社**处的山林,于2019年4月份以5万元(未支付)之价,向张某某购买其位于**社**处的山林,口头约定由黄某某办理采伐许可证。
2019年6月份,被告人黄某某在仅办理了柿子树处山林2.8立方米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将**处、**处的山林砍伐了583株。经鉴定,被伐林木立木蓄积合计70.6289立方米。扣除已办证部分,实际超伐67.8289立方米。
2020年5月27日,被告人黄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油锯、手机等物证;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林木蓄积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森林法规定,超出所办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范围擅自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明海
检察官助理:王英洁
2020年8月21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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