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1〕1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829196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池州市东某某,住东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东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滥伐林木案,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5月份,被告人黄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本村**组胡某某等人将自家位于昭潭镇**村**组的“******”山场林木砍伐,所伐林木委托本村**组陈某某驾驶爬山虎运输并销售,其中杉树销售至昭潭镇**村徐某某的木材加工厂;阔叶树销售至泥溪镇**村吴某某的木材加工厂;部分杂柴销售至木材加工厂;部分杂柴拉回家中自用,共计得款人民币7200余元。2018年7月13日,经东某某林业局鉴定,“******”山场被采伐面积10.4亩,采伐蓄积35.29立方米,其中阔叶树蓄积29.74立方米,杉树蓄积5.55立方米。2020年11月9日,被告人黄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黄某某退出违法所得款人民币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陈某某等四人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林木采伐案件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无证采伐林木,蓄积达35.29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燕
2021年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东某某**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