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铁检诉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21196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街办**村**号,农民。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7月4日被安康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4月12日被安康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4000元。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决定刑事拘留,被告人黄某某未到案,后被告人于2020年2月27日向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投案,于同日被该局执行拘留并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被告人黄某某以9500元的价格购买了长安区**街办**村**组朱某某家可耕地内杨树224棵,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证的情况下,黄某某雇佣黄某甲、黄某乙等人于2019年11月18日、19日用油锯、绳等工具将上述224 棵杨树采伐。经西安市长安区森林调查设计队勘验调查,2019年11月18日、19日黄某某带人采伐的224棵杨树的立木总蓄积为27.3616立方米。2020年4月23日被告人黄某某委托他人在秦岭国家植物园补栽白皮松100棵。
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伐木材;2.书证:报案材料、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调查单位资质证书、西安市长安区森林调查设计队调查报告、树木补栽证明、补植复绿登记表等;3.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魏某某、黄某甲等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林业管理法规,未经许可,擅自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检 察 官 李海燕
检察官助理 国艳蕊
2020年4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二册,电子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有关涉案物品现由大峪森林公安派出所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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