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821196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上思县**乡**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上思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思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被告人黄某某以20000元的价格购买王某某位于上思县**乡**村“榜怀山”的马尾松林木。2015年4月份,黄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下,雇请越南民工砍伐“榜怀山”上的松林木并制材,后又雇请车辆将木材运去销售。经林业工程技术人员现场勘验鉴定,上思县**乡**村2林班17小班(俗称“榜怀山”)被伐马尾松蓄积量为25.14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于2019 年6月25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证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慧东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上思县**乡**村**屯**号,联系电话:1570770****;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
3、全部案件材料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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