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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滥伐林木案)(公开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昭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检诉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524231980********,汉族,小学文化,广西藤县人,住藤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13日昭平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昭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2日,谢牛祥与韦某甲签订《林木转让合同书》,将位于昭平县走马乡利济村山脑、六急、新田小组的林木以27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韦某甲经营砍伐,韦某甲雇请被告人黄某某全权负责伐区的生产与管理。2019年5月份,被告人黄某某雇请韦某乙、韦世礼、韦某丁等人采伐林木,在采伐林木的过程中,由于被告人黄某某没有认真核对伐区的界线,超出林木采伐许可证范围采伐林木。经南宁渌广林业有限公司鉴定,超范围采伐的现场位于昭平县大脑山林场元山站1林班0111、0211小班,采伐面积为0.5062公顷,树种为尾叶桉,被采伐林木的蓄积量为48.17立方米。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于2019年12月6日主动到昭平县森林公安局大脑山派出所投案,并退出了违法所得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林政办证明等;2.证人韦某丁、韦某乙、韦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林木采伐调查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曾雪芬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取保候审于梧州市藤县**镇**村**组**号。

2.刑事侦查卷宗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4.暂扣款3000元随案移送。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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