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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滥伐林木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公诉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526196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村委会**小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4日被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被告人黄某某受妻弟林某某的委托,砍伐位于博罗县横河镇黄竹村委会回龙小组探桥坑山林某某自留地处种植的桉树并卖出,以偿还林某某治病所欠债务。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被告人黄某某擅自雇请工人前往该自留地砍伐桉树,后将砍伐的木材销售至博罗县湖镇镇友和木材加工部。经博罗县林业勘测规划所技术鉴定,该次被采伐的林木面积为27亩,被采伐的林木立木蓄积为139.9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受妻弟林某某的委托,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任意砍伐探桥坑山上林某某所有的林木,被采伐林木立木蓄积达139.9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之情节,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子靖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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