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康检一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2196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乡**村**组**号**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6月4日被赣州市南康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继续对被告人黄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南康区森林公安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被告人黄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南康区**乡**村**组“牛杏孜”山场用柴刀和油锯砍伐有林权争议的林木。2019年农历正月,被告人黄某某在未办理使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雇请他人使用机械在红桃村龙坑组“牛杏孜”山场开挖修建道路,并将林地开挖成梯田状的条带,准备种植果树。
经鉴定,被告人黄某某砍伐的林木材积12.663立方米,折合蓄积量18.542立方米;被砍伐的6.86亩林地为国家级生态公益林,林种为防护林,其中5.8亩被开挖平整成水平条带;开挖林区公路面积2.23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油锯一台、柴刀一把;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邬某某、黄某某、何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森林法,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和使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毁坏林地并擅自改变防护林的用途,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和林
2020年9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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