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刑诉刑诉〔2019〕25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031951********,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河南省民权县**镇**村。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4月2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4月 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被告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4日退回民权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民权县公安局于2019年7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 5月23 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秋季,被告人黄某某在自家的老院子内非法种植罂粟,2019年4月11日被民权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清查共计714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2、证人黄某甲等证言;3、书证:身份信息查询证明、前科查询证明、查获经过、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照片等;视听资料、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振华
王国红
2019年7月15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
2、公安侦查卷宗2册;
3、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光盘 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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