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二部刑诉〔2020〕23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701197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乡***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思茅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7月1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交思茅区森林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思茅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犯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份期间,被告人黄某某未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从家中携带自制的 “捕鸟扣”到思茅区**乡***村***小组“多依树丫口”处安放捕鸟,捕获白鹇一只。2019年6月4日民警在其家中,看见晾晒的一对白鹇脚时,其主动供述非法猎捕白鹇的事实。经鉴定:送检2只鸟爪至少来源于1个个体,源于鸡形目雉科鹇属白鹇Lophura nythemera,被猎捕的白鹇为国家II级重点保护动物,白鹇整体价值为人民币4000元(大写:肆仟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3张;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黄某某的正侧面照、户口证明、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3、证人证言:证人姜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未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白鹇一只,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商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住普洱市思茅区***乡***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
3、涉案捕鸟扣子一个、查获猎物白鹇脚一对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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